政府因应终审法院裁决,建议立法增设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机制,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早前审议《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并邀请公众提供书面意见。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日(15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指最终共接获10775份意见书,当中表示支持草案的共有2081份(19.3%) ,包括705份标准格式化而没进一步提出具体意见的署名电子表格; 表示反对的意见书有8694份(80.7%),与早前统计相比,反对草案的比率进一步拉阔。 反对者绝大部分担心影响传统婚姻、家庭价值 文件指,支持草案的意见书一致认为政府应尊重法院判决及法治精神,当中约八成指政府应为同性伴侣提供法律保障。 支持意见书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政府应允许同性伴侣毋须先在港外注册关系,才可在港进行登记。 反对意见书方面,绝大部分表示担心法案会影响传统婚姻制度、家庭价值、伦理关系甚或繁衍后代; 约半数担心草案等同变相承认同性婚姻; 约三成七认为社会就议案缺乏广泛共识; 两成半来自多个宗教围体及人士基于宗教信仰而反对。 反对者担心承认同性婚姻 政府:不影响传统婚姻定义 政制局表示,政府必须捍衞法治,恪守司法裁决,今次政府推出草案正是为了履行积极义务,透过立法制定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以及界定同性伴侣关系所须的核心权利,这亦正充分展示政府对法治的坚守及对终院裁决的尊重。 对于允许同性伴侣毋须先在港外注册关系的建议,政府强调,终院明确指出同性伴侣之间存在已作出承诺及稳定的关系,都应获得法律承认,而政府在制订承认框架时享有弹性的酌情空间。 政府在登记同性伴侣关系时,有需要确认其关系为已作出承诺及稳定的关系,而规定申请人须具备港外依法注册的做法,正是提供较清晰客观及可供验证的准则,在执行上亦较为可行,强调有关要求是合适。 大部分反对草案人士担心登记机制落实,等同香港承认同性婚姻,政制局重申,建议设立的机制只是依据合资格申请人双方已在港外注册的同性伴侣关系,以及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让该同性伴侣关系在香港法律上获得承认,绝不等同有关同性伴侣关系,在香港拥有与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 政府强调,草案不会影响传统婚姻定义,亦不会影响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关系。 可用行政措施? 政制局:必须以立法方式制定 至于透过行政措施向同性伴侣提供权利的建议,政制局指,法律承认是指同性伴侣关系在法律上获正式承认和保障,仅靠行政措施或授权机制,并不足以设立法律上获认可及具约束力的机制,政府必须以立法方式制定替代框架。 政制局指,十分感谢社会就今次草案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会随即展开各种筹备工作,并因应公众所提供的适当可行意见采取适当安排,令机制得以顺利有效落实。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 (责任编辑:admin) |